山东:关于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起草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通过电子邮箱反馈省科技厅。邮件标题请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7日。
联系电话:0531-51751263、51751117
联系邮箱:kjtsysptc@shandong.cn
2025年10月17日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策源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全省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政策保障和标准体系,负责省本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本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运营主体在山东省内实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2. 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