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税收减免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中税收减免制度
税收减免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
《促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
《实施<促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强调:要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进一步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以下根据转化路径重点梳理税收减免政策:
1. 自行投资转化
定义: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转化效益,承担全部的转化风险,一般适合研发生产链条完整且应用场景较多的单位。
特点:自行投资转化单位通常从科研项目源头着手,其研发经费适用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核算口径分类:
|
|
|
|---|---|
| 会计核算口径 |
|
| 加计扣除口径 |
|
| 高企认定口径 |
|
2. 技术转让
定义:技术权利所有者将其技术成果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1)增值税
-
一般规定: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应作为“销售无形资产”使用6%的增值税税率。 -
优惠政策:为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新,对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优惠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适用条件:转让、许可,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注意事项:
-
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可减免; -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不减免(关联交易); -
需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
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定义: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被认定为“视同转让”行为。即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作价转让给被投资行为,应按照科技成果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除增值税免税外,所得税优惠包括:
(1)企业所得税五年递延
依据:财税〔2014〕116号
内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5〕41号
内容:自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定期递延
依据:财税〔2016〕10号
内容: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总结
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于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