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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供给侧改革

  我国自201510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确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32,国务院又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近日科技部召开发布会,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等专家对规定进行了讲解。

源头供给促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水源头,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依托。”张杰军介绍,“规定的出台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张杰军解释说,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例如: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829日的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国务院在201632日印发了实施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是创新的主体。”张杰军认为,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中国的政策比发达国家的力度更大。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张杰军解释,“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上不封顶。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而言,净收入的25%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约束性规定。

张杰军说,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下海”创业后面临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回原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

陈宝明解释道:“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陈宝明说,该条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

针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问题时,陈宝明说,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陈宝明解释,规定强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

“同样作为约束性要求,规定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且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张杰军说。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

陈宝明举例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

对于科学界反应比较多的“尚未转化就要交重税”的问题,张杰军表示,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符合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