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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现就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打好“三创”(创新、创业、创客)发展战役,加快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总体思路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好“三创”发展战役,就是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以科技为要、人才为本、教育为基、文化为魂,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加快汇聚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新动能。
  ——打造创新之城。创新驱动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深度融合,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显著。
  ——打造创业之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理念深入人心,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文化氛围浓郁,创新创业带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效果突出。
  ——打造创客之岛。创客群体激情迸发,成为城市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创客精神广泛传播,成为城市文化的重要内涵,创客空间无处不在。
  2.基本原则
  ——创城市观念之新。坚持唯创新者进、唯创新者强、唯创新者胜,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创新的城市观念引领创新行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源动力。
  ——创体制机制之新。着力破除科研人员、企业家、创客、创业者创新创业的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全速发动创新驱动引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能量。
  ——创产业模式之新。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海洋+”,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上,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创发展氛围之新。发挥青岛本土优势,寻标对标先进城市,全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努力把青岛打造成同类城市中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的城市,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3.主要目标
  到2016年,重点打造“一谷两区”三大重点创新区、10条创业街、100家创客空间,集聚和服务5万名创客,构建“一区一街一基金”(每个区市建设一条创业街区,设立一支创业孵化投资基金)和“一校所一基地一基金”(每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个创业孵化基地,设立一支创业孵化投资基金)的格局。全社会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77%;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70万人;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力争达到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超过8000家;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海洋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
  到2020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人才、信息、技术、管理、资本等创新创业要素富集,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加突出,企业研发人员和发明专利占全市的比重力争达到80%,企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投入占全市的比重力争达到90%,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现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把青岛打造成为特色鲜明的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
  二、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制定《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完善专利创造、运用激励政策,重点支持PCT国际专利申请,强化专利转化运营。推进版权免费登记,实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补贴制度,引进培育高端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打造东北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争取设立市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制度。健全侵权查处机制,将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体制。争取设立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山东分中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等。
  5.建设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加快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号”。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垄断。建立规范透明的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公示、查询制度,完善符合市场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和投资者参与机制。推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清理和废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纠正不当补贴和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加快建立全社会征信体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6.改革产业准入和监管制度。落实国家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改革举措。出台企业投资便利化改革试点方案。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注重前置审批转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综合执法平台,强化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联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等。
  7.健全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落实“两高”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式电价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市场化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物价局等。
  三、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8.完善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在规划、计划、政策、标准等研究制定中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织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技术研发攻关,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到2020年,开展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比例力争突破15%。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9.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发挥大企业创新骨干作用,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搭建新型创业平台,培育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简化认定评审程序,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等激励政策。加快实施“千帆计划”,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10.健全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完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加快落实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大力支持民口企业、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
  四、激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11.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深化改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结合地方需求适当调整学科(课程)设置,设立青岛发展研究院和专职专岗的应用技术研究机构。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推行“双导师制”。鼓励人才在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选聘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人才兼职兼薪。允许和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到2016年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孵化科技型企业过百家。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2.支持引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加快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青设立研究生院、应用类研发机构或成果转化基地,到2016年全市新增引进机构20家以上。创新科研院所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科研院(所)长负责制,加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引进科研院所应组建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开展技术转移和创业孵化。推进引进的科研院所派驻人员“五险一金”实施本地化管理,允许享受青岛市人才落户、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以及职称评审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13.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产业技术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地方产业需求开展前沿技术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联合基金财政出资比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自主研发、合同科研等方式,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孵化育成新兴产业。发挥产业技术研究院智库作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14.赋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鼓励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15.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部分不低于收益额的80%。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等。
  16.加大科技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制定创新人才股权激励办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含管理岗位技术人员)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按照“人在股在、人退股退”的原则,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等。
  17.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和奖励制度。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中,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推进国家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试点工作。改革市科技奖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在科技进步奖中增加对人才团队、科技创业者以及海洋领域创新的奖励,增设专利奖。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
  六、打造大众创业生态体系
  18.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推进“创业中国”青岛示范工程,编制众创空间发展规划,分行业、分区域、分层次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实施“青岛大众创业工程”和“创业青岛千帆启航工程”,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共享,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
  19.培育壮大创业群体。实施“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开展“百所高校千名博士青岛行”系列活动。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优秀人才到孵化器创办企业。深入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和“青岛111引才工程”,设立创新创业人才基金,制定柔性引进高端人才及团队等政策。制定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完善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等方面支持措施,鼓励海外人才来青创新创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
  20.推进孵化器转型升级。出台孵化器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加快推进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在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中,优先保障孵化载体建设用房、用地需求,用于改(扩)建孵化器和新型创业公寓。鼓励利用科教、工业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或物业等建设孵化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已划拨的科教用地上改(扩)建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21.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加强创业辅导,鼓励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大力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队伍。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加大力度引进孵化器专业运营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创建服务品牌;对成效显著的机构,市、区(市)两级给予支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路演和训练营等各类创业活动。到2016年,创业导师超过1000人,创业服务机构超过500家。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22.加快千万平米人才公寓建设。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在创新创业人才相对集中区域,统一配建周转公寓或购买存量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大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或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租用商品房出租给创新创业人才居住。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七、推动创客群体蓬勃发展
  23.开展全城创客行动。重点推动以大学生、海外留学人员、科技人员以及技能人才为骨干力量的创客实践活动。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按“一区一街一基金”要求,利用现有设施,大力推进创业街区建设,强化金融支撑,加快打造各具特色的创客空间。推广海尔“人人创客”模式,鼓励企业成为新型创业平台,为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供应链+创投+市场”资源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快发展创客教育,建立创业网络大学、创业学院和技术转移研究院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实现“一校所一基地一基金”。鼓励孵化器设立创客专区。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提供平台、食宿等服务,市、区(市)两级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24.搭建创客服务平台。加快智能硬件、众研众筹等各类服务平台建设,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开放实验室资源,其中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向社会开放,为创客提供开源软硬件、检验检测、试验加工等无偿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25.培植创客精神。在大中学生中广泛开展创客教育,建立实践基地和科普基地,培养创新思维,提高实践能力。鼓励开展创客交流活动,搭建创客与企业家、投资人和创业导师的互动平台,分享创意,促进合作,传播创客文化,弘扬创客精神。举办创客产品大集、创客活动周、创客大赛等各类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创客、鼓励创造的浓厚氛围。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八、强化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26.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逐步扩大海洋成果转化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基金规模,提高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比例。城投、国信、华通等国有平台公司要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落实促进创投机构发展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投资类企业给予落户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办等。
  27.加大科技信贷、保险支持力度。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等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争取国家在我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出台金融机构创新奖励政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等。
  28.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争创国家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等。
  九、构建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机制
  29.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对科技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经验,积极申办青岛自贸港区。争取将我市列入中日韩自贸区协定框架下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城市、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建设“一带一路”陆海空多式联运互联互通综合贸易枢纽。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外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等。
  30.优化境外创新投资服务。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支持本地技术、产品、标准和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金融保险、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简化办理手续,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和境外直接投资业务下放至银行办理,为企业和个人开展境外创新投资提供便利。推进实施境外投资备案制,强化境外投资政策服务和监管,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31.支持国际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吸引海外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跨国公司在青建立研发中心和技术转移平台。支持企业对接海外优质创新资源,并购或建立海外研发中心。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立跨境联合研发中心,重点推进青岛高速列车全球技术创新中心、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方总部、国际海洋创新联盟等高端创新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商务局等。
  十、推进产业模式创新
  32.创新发展“互联网+”。制定“互联网+”发展规划,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融合创新。推进“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农业”“互联网+商务”“互联网+文化”等各领域发展,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加强载体支撑,推进千万平米软件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等。
  33.创新发展“海洋+”。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推动海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载体等深度融合。加快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汇聚高端人才,打造世界一流海洋科研中心。推进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加快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对接“一带一路”战略,以“一谷两区”为重点,打造海洋创新高地,提质发展海洋经济,彰显青岛城市特色。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
  34.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青岛制造2025”等重大工程,以智能制造、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生物医药等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技术,壮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跟踪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技术预测研究,超前培育石墨烯、深海装备、海洋新能源等未来产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
  35.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出台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加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服务,大力推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学普及和综合科技服务,打造功能全面、梯度发展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强化市场主体培育,加快专业机构和人才引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普惠性措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繁荣。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统计局等。
  十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3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创新议事协调机构,统筹领导、协调全市创新创业工作,构建“大科技”发展格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好“三创”发展战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协作联动,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等。
  37.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措施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开放、流动、共享、合作,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同创新。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建设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加快推进青岛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积极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办等。
  38.完善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对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科技创新的考核,加强对创新驱动政策、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地方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优先列入政府共建支持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
  39.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客文化。在全社会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脚踏实地的城市观念。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活动品牌,推出一批创新创业先进典型,讲好青岛创新创业故事,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激情,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