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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核准的孵化器。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三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孵化器的资质核准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资质审核工作,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核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孵化器认定包括新组建孵化器资质认定和市级孵化器认定。新组建孵化器资质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三)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四)孵化器应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六)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为企业提供各种专业资源协调服务的平台(如实验、检测等)。
第六条  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对新增孵化部分,按新组建孵化器要求进行孵化器资质认定。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内;
(二)在孵化器外已注册成立的企业,也可申请入驻孵化器,但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该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五)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者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7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六)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在6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6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每年用于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了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除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其产品或服务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二)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专利、商标和软件等);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有8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孵化器资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孵化机构和在孵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1.
需提供的孵化机构材料(均需加盖孵化机构公章)
1)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3)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技术成果交易、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5)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7)专业孵化器需提供具备专业技术研发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需提供的在孵企业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8)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在孵企业信息表。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附件:
1
、需提供的孵化机构材料
除提供第十一条的第(1)(2)(5)部分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孵化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以及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拥有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3)形成商务、投融资与担保、信息、咨询、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近两个会计年度投资案例介绍(6个以上);
5)专业孵化器需提供具备相应设施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2
、需提供的企业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在孵企业信息表;
3)在孵企业名单和入孵协议复印件;
4)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孵化器资质认定程序:
(一)材料受理
由区(市)科技局负责孵化器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
(二)资质审查
区(市)科技局依据受理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查合格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与备案
市科技局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对孵化器资质予以审核批准。常年受理,分批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材料受理
由区(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
(二)区(市)初审
区(市)科技局依据受理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评审与认定
每年610-20日、1010-20日,市科技局受理区(市)推荐的孵化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将评审通过的孵化器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颁发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市级孵化器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评审未通过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已经认定的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视变化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变化后不再符合孵化器资质条件的,自变更之日起终止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孵化器需按要求,每年向市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每年31日至831,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对第3年复核合格的,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有效期顺延3年。其它孵化器由所在区(市)科技局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可按照《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孵化器资质认定或考核、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复核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孵化器资质或市级孵化器资格,责令其退回所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61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