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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加快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依据《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简称《若干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核准的孵化器及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新增孵化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孵化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孵化器;


2.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合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3.扩建孵化器的新增孵化部分,须已按新组建孵化器要求通过孵化器资质认定。


4.对改建的孵化器,不论改建次数,同一孵化场地只补助一次。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分批审核。


(四)申报材料


1.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资金申请书;


2.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新增孵化面积认定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孵化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5.经有关部门查实属非法改(扩)建的,须按财政专项资金要求,退还已收取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资金。


第四条 考核合格孵化器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每个孵化器可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孵化器;


2.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市)科技局按照孵化器考核指标考核合格,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申报时间


全年申报、分批审核。


(四)申报材料


1.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合格资金补助申请书;


2.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孵化器考核合格申请备案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孵化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须为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孵化器认定。


(三)申报时间


国家级或市级孵化器认定公告后,统一组织申报。


(四)申报材料


1.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补助申请书;


2.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孵化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1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孵化器;


2.孵化器在孵企业须为2012年1月1日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申报时间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束后的次年3月10日-3月30日,集中受理、审核。


(四)申报材料


1.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申请书;


2.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证书(复印件);


3.企业在孵化器内注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孵化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公示;


4.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创业项目扶持资金补助。


(一)重点支持的创业项目范围


1.符合青岛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规划的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新材料、新信息、新能源、新医药、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二)补助标准


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分三类给予支持:


1.A类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市场空间巨大,产业化前景明确,商业模式成熟的创业项目。给予3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或200万元无偿资金补助;


2.B类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市场空间较大,产业化前景明确、商业模式成熟的创业项目。给予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或100万元无偿资金补助;


3.C类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先进,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和商业模式成熟的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或50万元无偿资金补助。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所在孵化器须须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孵化器;


2.申报单位须为孵化器内注册企业。


(五)申报时间


由市科技局按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申报。


(六)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和商业计划书。申报人登录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和商业计划书。


2.项目申报人及项目证明材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复印件;主要成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


1.孵化器在孵企业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企业所在孵化器的孵化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市)科技局对本地区孵化器统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科技局受理;


3.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额度。


4.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会签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扶持项目单位与市科技术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5.创业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1)无偿资助。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70%,第二批拨付30%。第一批资金在签订任务书后一个月内拨付,第二批资金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2)贴息补助。采取后补助形式,依据项目扶持标准,项目企业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贷款合同、发放凭证、经办银行开具的放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扶持标准拨付。


6.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其所免办公用房和人才公寓租金,由各区(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八条 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创业项目补助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设备采购等创业活动相关支出,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青岛市科技局与青岛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创业项目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和《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公告》优惠政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本细则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解释。